'
民法
普通地上權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38條
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