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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地上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36條
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,除另有習慣外,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,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,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。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,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。

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,地上權讓與時,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。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,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。

第一項終止,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