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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地上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36-2條
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,為土地之使用收益;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,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,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。

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