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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普通地上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35條
地上權定有期限,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,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,拋棄其權利。

地上權未定有期限,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,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,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,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。

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,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,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,得拋棄其權利;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,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,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, 並免支付地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