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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物權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64條
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拋棄而消滅。

前項拋棄,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,非經該第三人同意,不得為之。

拋棄動產物權者,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