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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保證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50條
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向主債 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:
一、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。
二、保證契約成立後,主債務人之住所、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,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。
三、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。
四、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。
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,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,以代保證責任 之除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