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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指示證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16條
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。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 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讓與,應以背書為之。

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,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 律關係所生之事由,與受讓人對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