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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指示證券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12條
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,其債務於被指示人 為給付時消滅。

前項情形,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,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。

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,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,不能由被指示人 領取給付者,不在此限。

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,應即時通知債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