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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指示證券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10條
稱指示證券者,謂指示他人將金錢、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 證券。
前項為指示之人,稱為指示人。被指示之他人,稱為被指示人。受給付之 第三人,稱為領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