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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居間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67條
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,應就其所知,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。對於顯無履行 能力之人,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,不得為其媒介。

以居間為營業者,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, 有調查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