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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委任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48條
受任人應受報酬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,不得請求給付。

委任關係,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,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,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,請求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