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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社團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51條
總會由董事召集之,每年至少召集一次。董事不為召集時,監察人得召集 之。

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,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,請求召集時 ,董事應召集之。

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,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,得由請求之社員,經法院之 許可召集之。

總會之召集,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。通知 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