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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特種買賣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387條
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,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,或於約定期限或出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,視為承認。

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,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, 視為承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