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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73條
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

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