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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契約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69條
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,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,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,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。

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,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,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。

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,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