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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契約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258條
解除權之行使,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
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,前項意思表示,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。

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,不得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