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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代理權之授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70條
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。

前項情形,法律行為之相對人,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,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