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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契約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65條
預定報酬之廣告,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,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,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,應負賠償之責。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。

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,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