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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契約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65-1條
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,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,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給與報酬者,為優等懸賞廣告。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