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親屬會議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131條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:

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
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

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

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親等同者,以同居親屬為先,無同 居親屬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

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,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,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