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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
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112-1條
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,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。
法院得因監護人、受監護人、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,撤銷或變 更前項之指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