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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代理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05條
代理人之意思表示,因其意思欠缺、被詐欺、被脅迫,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,致其效力受影響時,其事實之有無,應就代理人決之。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意思表示,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,其事實之有無,應就本人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