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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共同財產制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033條
夫妻之一方,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。

前項同意之欠缺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,或 依情形,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