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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9 月 06 日)
第8條
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七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,加蓋印章,一份接收人存,一份函復移交人,五份函報行政院核定,俟 行政院核退二份後,一份存本機關檔案室,一份存人事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