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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(95.09.11訂定)  ( 100 年 04 月 28 日)
第3條
本府置委員九人,組成本府委員會議,行使職權,其中一人為主席,由其 他特任人員兼任,綜理省政業務,其餘委員為無給職,均由行政院院長提 請總統任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