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行政單位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34條
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巿)民代表會、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期內,其事務人員得分別向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 、巿)公所、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