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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行政單位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32條
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,其編制員額,應依下 列因素決定之:

一、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。

二、業務職掌、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。

三、預算規模。

四、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