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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行政單位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31條
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,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 其編制表規定之。

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、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,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 表選用職稱,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