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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會議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26條
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、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時,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,應行迴避;議員、代 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