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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會議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25條
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巿)民代表會、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會議應公開舉行。但會議主席或議員、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 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,經會議通過時,得舉行秘密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