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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 會議 ( 105 年 09 月 02 日)
第20條
直轄巿議會、縣(巿)議會、鄉(鎮、巿)民代表會、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會議,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由議長、主席 召集之,議長、主席未依法召集時,由副議長、副主席召集之;副議長、 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,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、代表互推 一人召集之。

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、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臨時會之召集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