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 總則 ( 106 年 12 月 12 日)
第9條
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,分設如下:

一、業務單位: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。

二、輔助單位:指負責秘書、總務、人事、主計、法制、研考、資訊、政 風、公共關係等工作,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