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 總則 ( 106 年 12 月 12 日)
第8條
地方行政機關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調整或裁撤:

一、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。

二、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。

三、管轄區域調整或裁併者。

四、職掌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。

五、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。

六、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