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 編制及員額 ( 106 年 12 月 12 日)
第21條
地方行政機關之員額,包括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職人員、政務人員及訂有 職稱、官等之人員。

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公所、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 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之員額,由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 市)公所、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;所屬二級機關之員額 ,由所屬一級機關於其員額總數分配之。

地方行政機關員額之設置及分配,應於其員額總數範圍內,依下列因素決 定之:

一、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。

二、業務職掌及功能。

三、施政方針、計畫及優先順序。

四、預算收支規模及自有財源。

五、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。

法律規定應設立之組織,其員額應於員額總數中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