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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制度法  附則 ( 105 年 06 月 22 日)
第87-1條
縣(市)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合併改制為直轄市,應以當屆直 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。縣(市)議員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 )民代表、鄉(鎮、市)長及村(里)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,不辦 理改選。

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、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,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 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,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。

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,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;其由原住民選出者 ,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;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,應於改 制日六個月前公告,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之限制。

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、直轄市長及里長,應於改制日就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