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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制度法  自治財政 ( 105 年 06 月 22 日)
第71條
直轄市、縣 (市) 、鄉 (鎮、市) 年度總預算、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 之籌劃、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行政院訂 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。

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,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 減補助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