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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制度法  自治事項 ( 105 年 06 月 22 日)
第24-1條
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、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,得與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 )成立區域合作組織、訂定協議、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,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職權者 ,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同意。

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,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 市)應制(訂)定、修正各該自治法規。

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所提跨區域 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,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