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4 日)
第3條
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舉發,應以書面為之,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,並提供下 列資料予本會:

一、舉發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及聯絡方式。

二、受舉發對象之名稱、姓名,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。

三、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、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 。

前項書面,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,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