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 ( 105 年 10 月 04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提供政黨、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 理人之財產所在、來源、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,並因而使本會發現 並追回政黨、附隨組織或其交付、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、遺漏申 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,依本辦法發給獎金。

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,不適用獎勵規定:

一、本會所屬人員。

二、前款人員之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。

第3條
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舉發,應以書面為之,由舉發人簽名或蓋章,並提供下 列資料予本會:

一、舉發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及聯絡方式。

二、受舉發對象之名稱、姓名,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。

三、足資顯示受舉發對象隱匿、遺漏申報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事證 。

前項書面,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,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。

第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發給獎金;已發給者,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:

一、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。

二、委託他人舉發、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。

三、內容空泛,無具體事證。

四、舉發事項,非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。

五、舉發事項,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。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 查之重要事證者,不在此限。

第5條
舉發人依第三條規定向本會進行舉發,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、附隨 組織或其交付、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、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 得財產者,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,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 範圍內,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,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。

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者,平均分配之。數人分別舉發同一 事項並提供具體事證,無從判斷其先後者,亦同。

數人先後舉發同一事項者,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;其餘舉 發人提供之事證,對於不當財產之追回有重要幫助者,得由本會酌給獎金 。

第6條
獎金核定後,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;舉發人死亡者,由其繼承人具領 。

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,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。

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,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。逾期者不得領取。

第7條
本會對於舉發人之姓名、年齡、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特徵及舉發內容 等資料,應予保密。

第8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