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08 月 10 日)
第4條
本條例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政黨: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 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。

二、附隨組織: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之 法人、團體或機構;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,且 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、團體或機構。

三、受託管理人:指受前二款所稱政黨、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 產而管理之第三人。

四、不當取得財產: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 式,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