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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 附則 ( 105 年 08 月 10 日)
第32條
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仍不繳納者,主管機關得於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,逕予扣 除抵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