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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 附則 ( 105 年 08 月 10 日)
第30條
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,經通知限期履行,屆期未履行者, 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
依本條例應交付管理機關之財產,處分相對人未於處分書所定期限履行者 ,由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