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08 月 10 日)
第3條
本會對於政黨、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,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,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