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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 組織 ( 105 年 08 月 10 日)
第19條
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,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會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;置工作人員若干人,辦理本會幕僚作業;各相關機關並應指派專人負責 協調、連繫事宜。

為實現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於非委員會開會期間,如遇有迫切且應立即處 理之事項,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代理委員得於未逾越本會職權之必要範圍內 採取緊急措施。

本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