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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8條
前條之執行,自懲戒判決確定之日起,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, 不再執行;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,仍得繼續執行。但自五年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,不得再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