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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3條
懲戒判決,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 力。

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