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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14 日)
第13條
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,另受他懲戒處分者,不執行他懲戒處分。但另 受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、罰款處分者,不在此限。

公務員受撤職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處分後,另受免除職務處分者,應逕執 行免除職務處分。

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後,另受休職、降級或減俸處分者,其休職、降級或減 俸,應於再任時執行之。

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,執行完畢前,另受撤職處分者,應逕執行撤職處分 ;其休職,應於再任時繼續執行之。

公務員受休職處分後,另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,其降級或減俸,應於復職 時執行之。

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後,執行完畢前,另受撤職或休職處分者,應逕 執行撤職或休職處分;其降級或減俸,應於再任或復職時繼續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