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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11 月 28 日)
第5條
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:

一、印信清冊。

二、人員名冊。

三、財產事務總清冊。

四、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。

五、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