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 律師轉任法官 ( 102 年 04 月 17 日)
第9條
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,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,得依下列 方式申請轉任法官:

一、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。

二、自行申請轉任法官。

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,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, 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。

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,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(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),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,得經司法院主 動推薦轉任法官。

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,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,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