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 總則 ( 102 年 04 月 17 日)
第7條
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。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、最高行 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,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:

一、曾任司法院大法官。

二、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。

三、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,曾任 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,講授主要法律 科目五年以上,有法律專門著作者。

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。